纳名单、重服务,看各地如何力推环责险助力“绿水青山”

更新时间:2022-11-30 11:30:29来源:北京商报

原标题:纳名单、重服务,看各地如何力推环责险助力“绿水青山”

随着绿色发展进一步升温,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作为最具代表性的绿色保险,其发展也被愈发重视。近日,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发文拟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投保企业范围,鼓励在涉重金属重点行业等多类企业中推行该险种。11月28日,北京商报记者梳理发现,在推进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背景下,各地纷纷响应,公布高风险企业投保名单,同时也对承保险企提出重视风险管控、重服务等要求。

业内人士指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虽发展向好,但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目前仍存制度空白,其基本前提虽是在环境高风险领域实行强制性投保,但目前并没有针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专门立法,作为一种责任保险,其发展一定要有完善的法律框架,包括比较明确的追责和损失承担规定,才能调动企业投保积极性。

多地公布重点企业投保名单

环境事故频发,在环境保护备受关注这大一背景下,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应运而生。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因其污染环境致使第三者遭受损害,应当承担的赔偿或者治理责任为保险标的的责任保险。而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顾名思义则为强制性保险。

除了黑龙江省外,今年以来,衡阳、深圳、厦门、无锡等地也正在加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进一步落地,并采取措施进行引导和推动。

11月22日,衡阳市生态环境局发文明确,11月底前,各分局要组织所有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参保企业与共保体对接,12月全面进入参保前的风险评估阶段。同样在11月,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公布2022年纳入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投保范围企业名单,335家企业名列其中。今年10月,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官微发布信息显示,厦门市规定六大类环境高风险领域企业应投保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并结合厦门市环境风险实际,制定并公布全市应投保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企业名单,要求名单中的企业应保尽保、足额投保,鼓励名单外的企业积极投保。

除了推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进一步落地外,各地还特别强调,企业要强化风险意识,承保险企业要加强内部管控,规范承保、理赔流程,统一环境风险管理和服务标准。如深圳市保险同业公会今年发布的《深圳市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服务指引(试行)》指出,保险公司应成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风控服务小组。

根据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近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推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有利于增强企业环境风险防控能力;有利于保险业参与辅助社会管理,发挥保险机制的社会服务功能;有利于减轻政府负担,促进政府职能转变。

“从2007年我国试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现状来看,该保险不仅维护了公众的利益,而且发挥了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得到了政府和保险行业的认可。”北京联合大学管理学院金融系教师杨泽云如是表示。

制度空白待填补,还需险企重服务

多项政策助推下,各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发展步入新阶段。

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在我国相当一部分地区试点算来已近十年。2013年,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也在各地推广开来。不过,虽然顶层设计频频发文且格外重视,各地频有公布投保企业名单等具体举措落地,但暴露出的配套法规不健全、环境风险评估与管理技术欠佳等问题导致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推行遇阻。

“其主要原因就在于所谓的‘高风险’行业仅仅是理论上的,而实际中,相关的法律法规没有明确环境污染企业的经济赔偿责任,当前环境污染侵权赔偿案件立案难、胜诉难、执行难的司法环境置‘高风险’行业企业处于实际的低风险状态。”杨泽云对北京商报记者表示,这导致高风险行业企业的投保积极性不足。

从实际来看,企业投保意识不强的具体表现为,有些企业抱着侥幸心理认为自己不会发生环境污染事故选择不投保,有的公司经济实力强大,认为发生事故也能够承担责任选择不投保。

除了目前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没有法律依据外,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高级顾问王民表示,政府与企业对于环责险的“强保障需求”与保险业提供的“弱保障供给”之间存在较大差距,特别是对于历史污染、渐进性污染及生态资源损害等疑难问题尤其如此。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试点行业一般为污染风险较高的行业,在无法做到“应保则保”的基础上企业倾向于逆选择且道德风险较高。

显然,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打通连接企业的“最后一公里”,还需要险企及各方做出努力。有业内人士表示,尽快完善与落实环境责任保险制度迫在眉睫。

从立法层面促进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投保积极性而言,杨泽云认为,《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应该明确环境污染企业的经济损害赔偿责任,并且实行惩罚性罚款处罚。

王民同样认为,要通过立法让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成为真正的强制保险。此外,王民也表示,进一步推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落地,有待扩大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试点行业范围,尽可能发挥环责险基于“大数法则”的风险分散作用;保险人应为投保企业提供全流程环境风险管理增值服务,并积极与监管机构合作共治,提高环责险的社会治理价值;建立企业环境风险信息公开披露制度,发挥环责险的外部监督效应。此外还需要尊重保险原理,合理设计保单条款,除外历史污染等不可保风险。

当前,各地除了采取建立投保名单的“硬性”举措外,也在促使险企及各方发挥服务“软实力”。如厦门市结合企业生产规模调整保额,保险公司对环境污染责任险的投保企业实行市场化、差别化费率,根据企业上一年度年总产值对应的每次事故责任限额调整系数确定最终的保险方案。无锡市充分发挥第三方环境风险评估专家作用,通过为参保企业“把脉问诊”,帮助排查环境污染安全隐患。

北京商报记者陈婷婷胡永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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