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案 | 新华人寿违法被罚 险企“给予投保人合同外利益”成顽疾

更新时间:2022-05-17 18:30:25来源:财经网

原标题:观案 | 新华人寿违法被罚 险企“给予投保人合同外利益”成顽疾

韦璐/文

财经网金融讯 近日,湖北银保监局公布的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存在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利益、阻碍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违法行为。据此,湖北银保监局决定对其予以合计罚款13万元的行政处罚。

财经网金融回顾案件经过了解到,新华人寿湖北分公司财富渠道保险代理人马艳芳于2017年6月至9月期间向投保人销售涉案6份保单时,向投保人返佣70388元,并在已知悉被保险人因患胆结石多次住院治疗的情况下,未将相关情况如实录入被保险人健康问卷中。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法》中的相关规定。

据悉,《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一条都有“禁止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的明文规定。对于新华人寿的违法事实,时任公司保险代理人马艳芳对违法行为负直接责任;时任公司财富管理中心总经理曾庆满对违法行为负管理责任。

据此,湖北银保监局决定对新华人寿湖北分公司予以罚款6万元的行政处罚,并对曾庆满予、马艳芳予以警告,分别罚款1万元及1千元。与此同时,因案件还牵涉到《保险法》中“阻碍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违法行为,新华人寿湖北分公司被湖北银保监局罚款7万元。综上,新华人寿湖北分公司合计被罚款13万元。

事实上,财经网金融注意到,长久以来,险企因“给予投保人合同外利益”受到监管部门处罚的案件不在少数。普华永道统计数据显示,2021年“给予投保人合同外利益”已构成保险行业年度第三大违法处罚事由,监管部门对此开出的罚单多达316张,涉及金额5849万元。

给予投保人合同外利益为何屡禁不止?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杨娟对财经网金融分析称,这可能源于保险业务员自身专业度不高、获客能力差,只能靠人情单完成业绩考核,亦有可能包含上级领导人或管理人员会怂恿业务员返佣、客户主动索要等原因。

“但通过给投保人额外利益来吸引消费者,险企和营销人员虽然能获得短期利益,却令这个市场,变得乱象丛生。”杨娟表示,保险作为特殊商品,依赖精算规则进行定价。如允许给予投保人保险费回扣或其他利益,无异于变更定价或合同,容易导致企业恶性竞争,进而影响整个保险行业的健康发展,最终导致保险消费者利益受损。其次,该违规行为长期存在会导致部分客户对公司存在不合理的期待,从而忽视了自身保障需求与产品功能,一味地陷入了返利多少的对比。一旦承诺不能兑现,容易引发纠纷、不满甚至投诉。

杨娟指出,保险行业有其特殊性,如何在保险领域开展包括价格在内的有序竞争是一个非常专业的问题。一方面,投保人被保险人要提升法律意识,面对保险销售人员不规范的行为要有识别能力,主动抵制或及时举报、投诉;另一方面,保险公司要加强对保险从业人员业务知识、法律专业知识培训;再者,监管部门也要加强对保险代理人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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