雪杉基金及原总经理林知收警示函 未如实披露重大信息

更新时间:2022-06-29 18:30:02来源:中国经济网

原标题:雪杉基金及原总经理林知收警示函 未如实披露重大信息

中国经济网北京6月28日讯 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网站昨日公布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2)93号、94号显示,深圳雪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简称:雪杉基金)在从事私募基金业务活动中,存在未履行谨慎勤勉义务、未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对个别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未按照合同约定如实向投资者披露可能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信息等情形,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私募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和第二十四条的相关规定。

林知于2015年4月24日至2020年4月30日期间担任雪杉基金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董事,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依据《私募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深圳证监局决定对雪杉基金、林知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资料显示,雪杉基金成立于2015年1月29日,注册资本3250万元,目前管理规模50至100亿元。

相关法规:

《私募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私募基金管理人和从事私募基金托管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私募基金托管人)管理、运用私募基金财产,从事私募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从事私募基金服务活动,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

《私募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销售私募基金的,应当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由投资者书面承诺符合合格投资者条件;应当制作风险揭示书,由投资者签字确认。

《私募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如实向投资者披露基金投资、资产负债、投资收益分配、基金承担的费用和业绩报酬、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情况以及可能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其他重大信息,不得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信息披露规则由基金业协会另行制定。

《私募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规定,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其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公开谴责等行政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深圳雪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深圳雪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在从事私募基金业务活动中,存在未履行谨慎勤勉义务、未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对个别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未按照合同约定如实向投资者披露可能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信息等情形,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私募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和第二十四条的相关规定。依据《私募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你公司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22年6月18日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林知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林知:

经查,深圳雪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雪杉基金或公司)在从事私募基金业务活动中,存在未履行谨慎勤勉义务、未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对个别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未按照合同约定如实向投资者披露可能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信息等情形,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私募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和第二十四条的相关规定。

你于2015年4月24日至2020年4月30日期间担任雪杉基金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董事,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依据《私募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你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22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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