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讯 | 浙商保险丽水中支2宗违法被罚 编制虚假报告等

更新时间:2022-04-30 11:30:54来源:财经网

原标题:快讯 | 浙商保险丽水中支2宗违法被罚 编制虚假报告等

财经网金融讯 4月29日,银保监会网站公布丽水监管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丽银保监罚决字〔2022〕5号),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商保险”)丽水中心支公司存在2宗违法违规行为,分别为:编制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利用保险代理人从事以虚构保险中介业务套取费用的活动。

应旭峰、郑裕波是浙商保险丽水中支上述两项行为的主要责任人。银保监会2016年10月12日发布的任职资格批复显示,核准应旭峰浙商保险中心支公司总经理的任职资格;银保监会2018年10月24日发布的任职资格批复显示,核准郑裕波浙商保险支公司经理的任职资格。

银保监会丽水监管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对浙商保险丽水中支罚款人民币31万元;对应旭峰警告,并罚款人民币4万元;对郑裕波警告,并罚款人民币2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保险公司有本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

(二)拒绝或者妨碍依法监督检查的;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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